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

请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网站手机版。

协会章程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ainan School Food Safety &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HNSFS&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学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心理健康领域相关的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托幼机构、监测评估机构、咨询机构、公益机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或管理企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在本会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本会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有序发展。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会目标宗旨:在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和支持下,通过服务会员、服务学校、服务政府,全面推进学生饮食安全与身心健康建设,为家庭造福,为社会尽责,为国家分忧,为实现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及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1号楼1-1703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推动学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心理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文件的贯彻落实,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加大政策研究和行业调研,助力科学决策,探索学生身心健康管理新模式。

(二)推动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管理人才建设,推进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健康维护、健康保障人才的培养,全面提升学生身心健康管理服务领域人才专业水平。

(三)出版学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心理健康相关刊物,推动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科普知识宣教,加强学生身心健康文化建设,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学生健康素养。

(四)推动学生饮食安全与健康管理服务的资源整合和体系建设,搭建学生饮食安全与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咨询平台,提供专业性咨询指导服务。

(五)制定和发布与学生饮食安全与健康成长相关的危害因素的干预方案或相关的团体标准,通过行业自律,科学引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六)推动学生身心健康管理服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无线移动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康管理大数据平台,促进形成智慧化管理系统。

(七)推动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开展相关产品宣传推广与展览展示。

 

(八)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的良好氛围,促进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管理与合作运营机制,大力开展学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心理健康公益活动、帮扶行动。

(九)推动国内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学生身心健康管理服务国际合作互动平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管理服务多边、有益合作。

(十)积极承接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协助其开展有关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提高相关人员责任意识。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涉及食品安全与健康的专业数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据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法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应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遵循本会《章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以及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1年6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