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协会专家库组织建设,规范协会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充分发挥省内学校食品安全行业专家的作用,我会制定了《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见附件1),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专家库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建立一支熟悉学校食品安全行业的开放型专家队伍,更好服务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本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协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协会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宣教、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提供专业性咨询指导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与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心理健康领域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或管理企业及个人,推荐并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登记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二)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熟悉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和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特殊行业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六)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廉洁公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成就简况,重点说明相关领域的工作成绩;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专家征集方式及入库遴选。
(一)征集方式
1.公开征集
(1)发布通知。在协会网站或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公开征集专家通知。
(2)入库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3)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具备条件、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2.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并被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经核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作为入库人选。
(二)遴选
协会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为5年。
第八条 出库及审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核实作出库处理且5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1.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发生职业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3.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超过2次(含2次)的:
(1)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
(2)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3)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5.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可自行申请出库。
(三)出库审批。
1.存有第十条(一)规定情形的专家经协会批准作出库处理。
2.自行申请的专家经协会批准予以出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家选用
(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宣教、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提供专业性咨询指导等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入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具体工作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在专家库外选择部分专家;
(二)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具体工作,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在明确专家组构成、回避要求后,从满足条件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三)专家使用鼓励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具体工作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条 入库专家被选取后,因本职工作原因或认为对专业技术领域不熟悉可申请不参与某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同时,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入出库申请、已入库专家信息变更等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增补、替换、撤销专家库人员,并公布专家库人员相关变动情况。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客观、公正、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管理,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相关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价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价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的专家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或干扰;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参加评审服务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参评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单位中任职;
(三)与参评单位存在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
(四)与参评单位存在利益竞争、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审活动的情形。
参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应加强对专家库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家使用环节的合规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因专家个人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宣教、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提供专业性咨询指导等活动中由于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有关单位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