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学校食品安全领域管理服务与技术创新,引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在食品加工经营方面的规范操作与健康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学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协会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予以正式发布。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 2024年1月5日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Hainan School Food Safety&Healt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SFS&HA,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为满足创新和实际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四条 对于术语、分类等基础通用方面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落实专家组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协会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行业管理性、方法性、指导性技术规范。餐饮服务管理企业的市场准入规范;
(三)与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其他关联社会组织合作的互认标准;(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提案
第八条 会员单位、协会内部均可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并填写《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第二节 立项
第九条 在收到提案申请以后,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若该标准未通过论证,通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条 团体标准通过立项论证后,由协会发布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一条 原则上,由提案发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组织实施标准的起草工作。协会内部提出的立项可通过协会网站公示,起草单位由会员单位认领并通过协会秘书处许可。
第十二条 标准的编写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20004.1《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在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送相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派专员进行跟进,以上工作可请求协会秘书处协助。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理由,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负责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及协调,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进一步修改后,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五节 审查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组织标准化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的资料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用专家评审会形式(简称“会审”),也可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函审不少于7人。
第十八条 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审查时,评审专家应对标准的编制说明、制订程序、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标准进行逐条评审,最后汇总形成审查结论。
(二) 审查结果,以不少于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三) 对审查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一致的,工作组应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处理后,由标准化委员会再次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通过后,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报标准化委员会审核。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五)审查结论;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十九条 如在制修订过程中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或无法完成预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由工作组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延迟或终止该项目计划,并填写标准调整申请单。
第二十条 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工作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3),并保存审核专家签字表决表(见附件4),并报送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审批。
第五节 编号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HNSFS&H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T/ HNSFS&HA XXX-XXXX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社会团体标准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十三条 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六节 发布
第二十四条 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发放标准号,并由协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标准向公众免费公开。主编单位提出对该标准作保密动议时,应对标准公开形式进行讨论,并对讨论结果进行过半数表决。
第七节 复审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复审,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餐饮管理行业的发展实际需要进行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不再适用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复审结果由协会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由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与健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